大发体育_外围足球app下载-【唯一授权官网】@

图片

 
 
山东省朗诵艺术家协会章程

(2019年1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全称: 山东省朗诵艺术家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由朗诵专业人士以及社会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为“弘扬国学、诵读经典、传承文明、繁荣文化”。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与国内外语言和朗诵艺术组织的交流合作,不断推出内容健康、格调清新、具有强烈艺术感染力的朗诵作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文学艺术联合会的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住所:济南市文化东路18号山东传媒职业学院文东校区培训中心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举办朗诵、演讲、播音主持等相关语言艺术门类的演出、研讨、交流活动;
  (二)积极推广普通话,指导并实施朗诵、演讲、播音主持等相关语言艺术门类的培训活动;
  (三)团结广大朗诵艺术爱好者,向相关部门举荐朗诵、演讲、播音主持等艺术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朗诵艺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人的朗诵音视频资料;
  (二)经理事会组织专家评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期满后不得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五年,任期与届期相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协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2名,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个人会员每年100元;理事每年200元;单位会员每年3000-5000元。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协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协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八条 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 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协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一 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六十二 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